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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官顏漢文涉犯殺人未遂等多項重大違失 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

  • 日期:105-01-25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漢文涉犯殺人未遂、詐欺等刑事案件,還有投資商業獲取不當利益、關說、婚外情、酒駕等諸多不當行為,監察院今(25)日以全票9票,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、楊美鈴提案彈劾,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。
監委指出,被彈劾人顏漢文所犯違失包括:介入寺廟經營權爭奪糾葛,進而涉犯業務登載不實、窺視竊錄、2次殺人未遂(車禍、槍擊)等犯罪行為,經一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,褫奪公權7年;被彈劾人又於任職期間,利用檢察官身分違法查詢非承辦案件當事人資料、關說他人刑事案件、獲取不當利益情事;另有婚外情、出入有女陪侍酒店、停職期間酒後駕車等行為,違失非常重大。
監委高鳳仙指出,此案是104年2月由法務部移送給監察院,但為慎重起見,監察院特地等到同年8月一審判決確定後,再調閱所有卷證仔細檢視,發覺真的是「史上最兇殘檢察官」,竟為爭奪寺廟財產權,2度僱人欲殺害該廟住持。高鳳仙表示,很難想像檢察官竟會做出「謀財害命」情事,盼職務法庭儘快做出合適懲戒。
監委楊美鈴補充指出,在眾多彈劾案中,第一次發現被彈劾人「過錯不斷、違失連連」,任一違失都足以構成懲戒的理由,違失情節非常重大,應給予懲戒,因此提出彈劾,以正官箴。
本案彈劾案文指出違失如下:
一、顏漢文於擔任高雄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,為奪取金山寺之經營權,於100年及101年間與劉己玄共同竄改1次及捏造3次金山寺籌備會議紀錄,自101年2月16日至同年9月4日止以跟監竊錄方式持續竊錄金山寺釋圓塵行蹤長達7個多月。嗣與莊茂鴻、黃俊清、李育成、張印華及陳穎甫等共謀,於同年4月17日上午,由陳穎甫駕駛吉普車撞擊休旅車而使釋圓塵下車步行後,張印華駕駛休旅車將釋圓塵撞擊壓輾倒地,經附近民眾拍車制止,釋圓塵始倖免於死,受有右大腿骨折等傷害;復再與前開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共謀,於同年9月15日由陳穎甫騎竊得機車前往準提寺,持槍對準釋圓塵頭部射擊,釋圓塵以雙手擋住護衛頭部,受有右前臂穿透傷、腹壁挫擦傷等傷害,經送醫治療始倖免於難。經屏東地院判決其成立共同2次殺人未遂、業務登載不實、窺視竊錄、竊盜、非法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等罪,處應執行拘役70日,有期徒刑15年,褫奪公權7年在案,實有重大違失。
二、顏漢文自100年11月9日起至101年1月30日止,3次違法以個人配用之公務帳號,利用法務部單一窗口,查詢非承辦案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。其於100年12月間對於非承辦之100年間涉嫌聚眾鬧事刑事案件違法關說,要求警方不要介入太多,要求偵查隊長向其報到,親自至偵查隊瞭解案情;其於101年12月間對於非承辦之101年間車禍事故刑事案件違法關說,要求警方勿隨案解送而以函送方式辦理即可。另其出資100萬元入股哈佛補習班定期分紅,自95年3月31日至99年3月31日獲得不當利益共計225萬元;又以居間為由每月支領金山寺寄棺室淨利30%,自100年4月起至101年12月止向莊茂鴻領取約180萬元之不當利益。顏漢文利用其檢察官身分,違法查閱當事人資料、關說案件、獲取不當利益,均有嚴重違失。
三、顏漢文於91年至92年間與劉姓女子發生婚外情而生有一子,嗣後並未與劉女斷絕關係,除每月給劉女3萬至4萬元外,102年7月4日下午被跟拍進入劉女住處停留2個多小時始離去。另其於102年7月17日22時28分被跟拍進入有女陪侍被警方列為風紀誘因場所之酒店,至隔日1時2分始離開。又其於103年6月20日凌晨4時40分許,因酒後駕駛經警攔檢,犯酒後駕車罪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。顏漢文行為不檢,嚴重損害檢察官之形象與名譽,核有違失。